(2017)浙0225民初字第6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海县梅林孝闯塑料工艺品厂与象山精大塑料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梅林孝闯塑料工艺品厂,象山精大塑料五金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字第6301号原告:宁海县梅林孝闯塑料工艺品厂,住所地宁海县梅林街道岙胡村黄泥塘。经营者:徐孝闯,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象山精大塑料五金厂,住所地象山县西周镇柴溪村。投资人:袁军成,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梅林孝闯塑料工艺品厂与被告象山精大塑料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宁海县梅林孝闯塑料工艺品厂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免、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海县梅林孝闯塑料工艺品厂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夏慧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