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6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军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军,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6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男,1975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50楼5006号、5007号、5008号,51楼,52楼。主要负责人:郭钢锋,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可嘉,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345元,由上诉人刘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李 剑审判员 毕宣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雨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