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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薛土令与薛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土令,薛现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663号原告薛土令,男,195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薛现峰,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土令诉被告薛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土令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土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土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土令承担。审判员 :肖新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倪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