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1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何书平与肖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书平,肖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书平,男,1965年9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肖虎,男,196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新沂市。何书平与肖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81民初1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书平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虎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3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7日通过全省、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肖虎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3、向新沂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4、2017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自愿将在本院的执行案款中的110000元偿还给申请执行人。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吕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吕林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吕林采取任何执行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0000元,共执行到位0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还款和解协议,本案短期无法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邵青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