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肖志云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志云,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509号原告:肖志云,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康裕达,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558464420X6。负责人:周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荣昌,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志云与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志云以与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志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