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行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韦家云与宜州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家云,宜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2行初142号原告韦家云,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被告宜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宜州区庆远镇中山大道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梁宁,区长。原告韦家云请求确认被告宜州区人民政府征收原告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家云请求确���宜州区人民政府征收原告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韦家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韦家云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该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家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韦家云负担。审判长 申国毅审判员 梁海亮审判员 韦荷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海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