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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何孔爱与潘友远、文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孔爱,潘友远,文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810号原告:何孔爱,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潘友远,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文华丽,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何孔爱与潘友远、文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何孔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何孔爱负担。审 判 长  陈秋媚代理审判员  夏金莲人民陪审员  吴董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惠蓉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