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何孔爱与潘友远、文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孔爱,潘友远,文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810号原告:何孔爱,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潘友远,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文华丽,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何孔爱与潘友远、文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何孔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何孔爱负担。审 判 长 陈秋媚代理审判员 夏金莲人民陪审员 吴董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惠蓉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