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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x与杨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杨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2396号原告:陈x,男,现住文山市。被告:杨xx,男,现住马关县。原告陈x与被告杨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原告陈x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x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负担。审判员  赵俊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选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