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漆玉祥窝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玉祥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2刑初15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漆玉祥,绰号老七,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1987年7月21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89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上网通缉,同日在北京市通州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同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漆玉祥犯窝藏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恩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漆玉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4日20时许,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立交桥”北侧的“群英什锦手拉面”饭店内,徐某某与谭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谭某某持刀将徐某某刺伤后逃走,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22时许,谭某某欲外逃,给被告人漆玉祥打电话让其开车送他去外地,漆玉祥驾驶其XX号轿车将谭某某送往北京市通州区,之后漆玉祥返还齐市,在知道谭某某持刀伤人致死的犯罪事实后,仍然与谭某某电话联系,并于同年6月22日再次驾车前往通州区,欲送谭某某逃往他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漆玉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漆玉祥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漆玉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漆玉祥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4日晚,谭某某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微宇轩烧烤”吃饭时因琐事与徐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后被人劝开。20时30分许,谭某某与徐某某在电话中再次发生争吵,谭某某伙同他人来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立交桥”北侧的“群英什锦手拉面”饭店,找到在此吃饭的徐某某,谭某某持刀照徐某某胸、腹、臀部刺了数刀后逃离现场,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同日22时许,谭某某欲外逃,给被告人漆玉祥打电话让其开车送他去外地,漆玉祥驾驶其XX号轿车将谭某某送往北京市通州区。之后漆玉祥返还齐市,在知道谭某某持刀伤人致死的犯罪事实后,仍然与谭某某电话联系,并于同年6月22日再次驾车来到通州区北火垡村欲送谭某某逃往他处,次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谭某某于2017年6月29日被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漆玉祥的自然情况。2.破案、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漆玉祥系抓获归案。3.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2刑初13号判决书,证实谭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证实,我看见在群英楼手拉面门前徐某某躺在道边,前胸、脸部都有血,我感觉事情不好就打110报警了,之后听说是谭某某把徐某某攮伤的。2.证人谭某某证实,我和“黑子”(徐某某)打仗后想出去躲一躲,先到“枫林宾馆”找到冯某某,和她说陪我出去旅游,之后给漆玉祥打电话让他拉我去哈尔滨办事,漆玉祥开车拉我们走到大庆附近,我又说去北京溜达玩,到北京通州找到我朋友孙某某,漆玉祥在孙某某这住了二天就走了。以后我给漆玉祥打电话,他一直关机,就让冯某某给漆玉祥儿子打电话,让他转告漆玉祥给“老三”回话,之前我俩约定管我叫“老三”,漆玉祥就知道给我回话了。不一会,漆玉祥打来电话,我问啥时候来接我,他说这几天在家办点事,办完就来接我。过了几天我给他打电话让他换新手机卡,以后他把新手机号给我发过来,后来我不想在北京呆了,就给漆玉祥打电话,我说感觉这里事不好,总有几台陌生车在这,让他赶紧来拉我去南京,过了几天漆玉祥来北京,我们都被公安机关抓获了。3.证人漆超证实,2016年6月13、14日左右,我接到一个北京的电话,说她是“老三”的媳妇,找我爸有急事,当天中午我就和我爸说了。4.证人冯某某证实,我与谭某某是男女朋友,2016年6月4日晚上10点左右,谭某某让我收拾东西跟他走,他把别人打坏了,我们先到恒腾物流附近的工商银行取钱,23时左右,过来一个灰色轿车拉我们走,过建华收费站后,谭某某对司机(姓漆)说他把人打坏了,要出去躲一躲。谭某某开始说去哈尔滨,后又说去北京。5日早上到一个服务区,谭某某让我给家里打电话问问情况,我给我姐夫马某某打电话,马某某说“这事挺大,被谭某某打的那个人不行了,警察都在找他”,当天晚上8点多到北京周边一个村庄,谭某某认识一户人家,就在那住下来,那个司机是6日走的。以后谭某某让我给司机的儿子打电话,说老三找他。(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漆玉祥供述,2016年6月4日还是5日晚上10点左右,谭某某打电话让我出趟车,我在凤凰城附近一个交通岗等他,11点多我到了那里,谭某某和一个女的上我车,让我往哈尔滨开,在路上谭某某说“不应该出这事,不应该打仗”,这时我知道他出事了,但不知道多大事。走到大庆时,谭某某说去北京,6月5日23时许到北京通州,谭某某的一个朋友把我们领到一个叫“老大”的家里,我没有钱了,谭某某给了我2千元钱,然后跟我说他在齐市惹事了,我问什么事,他说把人打坏了,过几天能平,他给我一个新手机和一个新号码,让我俩单独联系,打电话时管他叫老三。我呆了一天就回齐市了。到齐市就听说谭某某把人打死了,我就知道事不好。这期间谭某某总换电话号码和我通话,我实在推脱不开就去准备把他接走,6月22日晚到北京,他要跟我去黄山,我说你来不了,那儿的人你都认识,然后他说明天早上走,我说那行吧。前几年我父亲住院,谭某某借了我2万钱,我还过他1万,我欠他一个人情。上述证据,公诉人当庭出示后,被告人漆玉祥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漆玉祥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漆玉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漆玉祥在开始帮助谭某某逃跑时不明知其是犯罪人,但在去北京的路上以及漆玉祥回到齐市,已经知道谭某某是犯罪人,仍然继续实施窝藏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并且窝藏的人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故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漆玉祥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漆玉祥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亚明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人民陪审员 张翠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贾春宇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