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豪义与李元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豪义,李元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712号申请人:李豪义,男,195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李元山,男,195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李豪义诉被告李元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豪义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元山在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豪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元山在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8万元,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李豪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静(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