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西安正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康民、杨玉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正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张康民,杨玉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625号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正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郭艳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妮、孙张纪,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康民,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李莉、XX涛,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彦,男,1961年5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赵新,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正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康民、杨玉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正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张康民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正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张康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正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张康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74元,原告西安正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现予以全额退还。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寇爽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