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5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与临沂双林印刷物资有限公司、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临沂双林印刷物资有限公司,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587号原告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克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焦平、李宪云,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双林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双林印刷物资有限公司、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煤航安全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0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