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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龙福、熊景善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福,熊景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刑初466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龙福,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住湖南省道县。因持有假币,2009年5月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4月12日被传唤,次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熊景善,男,1986年9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住湖南省道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2日被传唤,次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7]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龙福、熊景善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炜,被告人陈龙福、熊景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陈龙福、熊景善相约以一人打着购买商品的幌子吸引女性被害人注意、另一人趁机盗窃该女性被害人手机的手法共同实施盗窃。由被告人熊景善购买摩托车后,被告人陈龙福、熊景善于2016年6至9月期间先后5次驾乘摩托车窜至浏阳市城区及周边乡镇店铺,实施盗窃,尔后由被告人陈龙福将被盗财物销赃至株洲市火车站附近的流动手机回收点,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4116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6月17日11时58分许,被告人陈龙福、熊景善窜至本市城区花炮大道某号“某某”商品店,被告人陈龙福谎称欲购买内裤,吸引营业员周某注意后,由被告人熊景善将其OPPOR7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2、2016年6月17日12时52分许,被告人陈龙福、熊景善窜至本市洞阳镇柳冲路“某某”店,被告人熊景善谎称欲购买槟榔,吸引营业员刘某注意后,由被告人陈龙福将其OPPOR9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50元,3、2017年6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陈龙福、熊景善窜至本市永安镇永安花园某号“某某”手机店,被告人熊景善谎称欲购买手机数据线,吸引营业员胡某注意后,由被告人陈龙福将其苹果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20元。4、2016年8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陈龙福、熊景善窜至本市北盛镇北盛仓社区“某某”服装店,被告人熊景善谎称欲购买衣服,吸引营业员张某注意后,由被告人陈龙福将其苹果6(港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76元。5、2016年9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陈龙福、熊景善窜至本市北盛镇兴盛南路“某某”内衣店,被告人熊景善谎称欲购买内衣,吸引营业员杨某注意后,由被告人陈龙福将其苹果6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20元。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陈龙福、熊景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龙福、熊景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龙福、熊景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照片、收据、领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周某、刘某、胡某、张某、杨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福、熊景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龙福、熊景善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龙福、熊景善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龙福、熊景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2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龙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被告人熊景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愈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方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