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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5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葛玉娣与山东浦江市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玉娣,山东浦江市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5323号原告:葛玉娣,女,194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群,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浦江市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东关市场6号楼6015号。法定代表人:薛德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余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云,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葛玉娣与被告山东浦江市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葛玉娣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玉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玉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9元,减半收取计2164元,由原告葛玉娣负担。审 判 长  刘加亮代理审判员  张洪欣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牛培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