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晏雪梅诉章超、文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雪梅,章超,文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1509号原告:晏雪梅,女,汉族,生于1969年6月7日,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帽盒沟村一组,身份证号码:512926196906074922。被告:章超,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6日,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相如街91号3栋1单元25楼5号,身份证号码:511323198203062972。被告:文凤,女,汉族,生于1979年4月25日,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相如街91号3栋1单元25楼5号,身份证号码:512926197904256027。本院在审理原告晏雪梅诉被告章超、文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晏雪梅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雪梅的撤诉申请符���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雪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00元,由原告晏雪梅承担。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