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执8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8969号申请执行人张××,男,×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陈××,男,××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陈××,女,××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3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归还借款、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人民币569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30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陈××名下价值人民币56940.00元的查封措施;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30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志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