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892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0年2月28日,住洛南县,现住洛南县。委托代理人:宋永祥,男,生于1952年11月17日,住洛南县。系原告之继父。委托代理人:陈勤润,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81年1月9日,住洛南县。委托代理人:王传纲,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焕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谭亚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