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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892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0年2月28日,住洛南县,现住洛南县。委托代理人:宋永祥,男,生于1952年11月17日,住洛南县。系原告之继父。委托代理人:陈勤润,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81年1月9日,住洛南县。委托代理人:王传纲,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焕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谭亚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