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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与王新长、廖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王新长,廖春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30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站前路86号。负责人:汪志,该行行长。被告:王新长,男,汉族,1973年7月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廖春莲,女,汉族,1978年11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与被告王新长、廖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新长、廖春莲125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新长、廖春莲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傅少华审判员  胡 婷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熊水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