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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5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祁银兰与刘胜利、白春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银兰,刘胜利,白春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5执异1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祁银兰,教师,现住内蒙古武川县。申请执行人:刘胜利,记者,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白春晓,内蒙古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现住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胜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春晓、祁银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祁银兰对本院扣留(或提取)异议人工资、绩效收入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祁银兰称,刘胜利诉白春晓、祁银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事实与祁银兰没有任何关系。白春晓与祁银兰已于2015年1月4日离婚,白春晓向刘胜利的借款都用于白春晓归还他人借款和利息,借条上的祁银兰是白春晓书写的,与祁银兰无关。武川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扣押的是祁银兰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5执002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扣押异议人的工资、绩效收入,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查明,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内0125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白春晓、被告祁银兰归还原告刘胜利借款27000元。判决生效后刘胜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6)内0125执002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祁银兰在武川县第二中学的工资、绩效收入20705元。本院认为,2016年6月3日本院作出的(2016)内0125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该判决确定祁银兰是还款义务人,我院依据该生效判决和申请执行人刘胜利的申请作出扣留(或提取)异议人工资、绩效收入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综上,异议人祁银兰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祁银兰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秦永利审判员赵建孝人民陪审员高丽梅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郑巧凤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