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5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华阳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与艾普(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华阳纺织染整有限公司,艾普(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143号原告:嘉兴市华阳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于祥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禾生,男。被告:艾普(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JosephRogerDagenais。原告嘉兴市华阳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与被告艾普(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艾普(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陆叶青审 判 员 邵忠华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青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