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执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永泉、娄洪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泉,娄洪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749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泉,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娄洪友,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泉与被执行人娄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