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4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重凤与庄乾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重凤,庄乾红,马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4民初2556号原告:王重凤,女,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庄乾红,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马春红,女,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王重凤与被告庄乾红、马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重凤及被告庄乾红到庭参加诉讼,马春红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重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9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系同村村民,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自2010年起,两被告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2年两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195000元,2015年9月12日,庄乾红向原告更换了借条,载明借原告195000元。两被告仅于2016年5月1日偿还了5000元,剩余190000元未偿还。庄乾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暂时没有能力还款,只能等村里发钱了再还。马春红未答辩。本院认为,庄乾红承认王重凤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王重凤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王重凤要求庄乾红偿还剩余借款1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述款项发生于庄乾红与马春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庄乾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庄乾红、马春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重凤借款19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庄乾红、马春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查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