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执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海涛、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涛,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王广成,张润书,朱子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2执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海涛,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六安市。被执行人: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9573011-3。法定代表人:刘勇军,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广成,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张润书,男,1944年12月2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朱子清,女,194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2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润书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上东.阳光城13号楼第一层11室(房产证号41××0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郭向东审判员 魏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汪 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