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烟台市路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市路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28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市路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曙光小区13#-34#西。法定代表人:巩宜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培杰,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烟台市莱山区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广场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孙茂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明,山东昊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波,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朱烟台市莱山区。原审被告:王建策,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上诉人烟台市路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莱山区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建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牟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工程至今未取得任何建设工程施工手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法应为无效,一审判决认定施工合同有效不当。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明导致涉案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以及违约的事实,由各方当事人对相关经济损失予以合理分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牟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烟台市路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7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云龙审判员 史殿美审判员 王守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