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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行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冉永与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永,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初536号原告:冉永,男,195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四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733271-0。法定代表人:陈俊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斌,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翁琦,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山市雅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南岐北路8号南朗雅居乐酒店一楼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930512XY。法定代表人:郑建强,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张迪、刘梦超,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冉永不服被告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住建行政备案登记一案中,原告冉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市住建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永自愿申请撤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永负担。审 判 长  钟开屏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倩衡李凯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