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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8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关伟良与梁小敏、陈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伟良,梁小敏,陈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8261号原告关伟良,男,汉族,1985年11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诉讼代理人麦丹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祁泳予,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小敏,女,汉族,1980年11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永强,男,汉族,1977年11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关伟良诉被告梁小敏、陈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伟良的诉讼代理人麦丹丹、祁泳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0788元;二、二被告连带支付利息、违约金7204.39元(利息违约金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30788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7年6月30日);三、二被告支付律师费2463元;四、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编号:201605017),合同约定:“由原告出借人民币35000元给被告用作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为18个月,从2016年5月11日至2017年11月10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被告按逐月本息偿还法还款,还款方式及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表》为准;被告应于每月15日前支付本息,直至借款期限届满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若出现第四条约定宣布提前到���的任一情形时,被告未在通知期限内偿还相关款项的,应按本金总额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三/每天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被告逾期支付达15天的,视为根本违约,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原告为实现本合同债权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等)均由被告全部承担等内容。同日,二被告在《梁小敏、陈永强即时贷还款计划表》签名确认。2016年8月5日,原告将借款人民币35000元划入被告的账户。被告收到借款后,以出具《借据》的形式确认收到借款人民币35000元。然,二被告支付了3个月的本息5729元(其中本金4212元,利息1517元)后,自2016年7月15日起即没有再支付本息,截止2017年5月31目,被告尚拖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0788元。原告经多次催收借款本息,被告都不予理会。二被告没有答辩。本院对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一,2016年5月11日原告向二被告支付借款后,二被告当日偿还了117元利息给原告。另查明二,原告委托了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案诉讼代理人,并实际支付了律师费2463元。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协议,原告实际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上述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被告从2016年7月15日起即不再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催告,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依约定主张二被告提前清偿欠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尚欠借款本金,经查,2016年5月11日原告向二被告支付借款后,二被告当日偿还了117元利息给原告,该行为实质上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该部分利息,本院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借款本金,故截至2016年7月15日,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本院认定为30671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逾期还款的每天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双方约定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等其他费用的,出借人一并主张上述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原告诉请按年利率24%从2016年7月15日起支付欠款利息及违约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律师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委托了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庭参加本案诉讼,并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师费发票,证实实际支付了律师费2463元。原告诉请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梁小敏、陈永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伟良偿还借款本金30671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一并从201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梁小敏、陈永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伟良支付律师代理费2463元;驳回原告关伟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本案受理费406元,由被告梁小敏、陈永强负担356元,原告关伟良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