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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付章国与刘宏成、吕翠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章国,刘宏成,吕翠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453号原告:付章国,男,195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被告:刘宏成,男,49岁,汉族,住广水市。被告:吕翠珍,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原告付章国与被告刘宏成、吕翠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付章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章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章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章国负担。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肖哲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