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士忠与汪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士忠,汪兴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452号原告:胡士忠,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天长市,被告:汪兴东,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士忠与被告汪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士忠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士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士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士忠负担。审判员 陈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