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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阳、魏埃生、赵月娥、马世军、马树兰、马世杰、杨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阳,魏埃生,赵月娥,马世军,马树兰,马世杰,杨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1031号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国平,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荣,系该社补隆淖信信用社贷员。被告:何阳,男,1992年8月25日生,回族,农民,住磴口县巴镇。被告:魏埃生,男,1958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磴口县巴镇。被告:赵月娥,女,1963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魏埃生妻子。被告:马世军,男,1963年5月6日生,回族,农民。住磴口县巴镇。被告:马树兰,女,1964年3月3日生,回族,农民,住磴口县巴镇。被告:马世杰,男,52岁,回族,农民,住磴口县巴镇。被告:杨兰,女,1967年10月3日生,回族,农民,住磴口县巴镇。本院在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阳、魏埃生、赵月娥、马世军、马树兰、马世杰、杨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内容)审判员  马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甄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