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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恢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淑红与张娟社、白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红,张娟社,白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681号申请执行人张淑红,女,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娟社,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亚军,女,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031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娟社、白亚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支付案款250375元及逾期利息,支付执行费36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娟社、白亚军银行存款25403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晓纲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