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40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郝晓青、枣阳市超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晓青,枣阳市超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4004-1号申请人:郝晓青,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申请人:枣阳市超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徐寨朝阳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方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郝晓青与被申请人枣阳市超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郝晓青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枣阳市超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170元予以冻结或将价值1417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处分权。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晓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枣阳市超杰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170元予以冻结或将价值1417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处分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