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5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隋安宇与宫伟、罗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安宇,宫伟,罗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02民初5923号原告:隋安宇,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明路,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伟,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被告:罗娜娜,女,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原告隋安宇诉被告宫伟、罗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安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明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宫伟、罗娜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93.89元,并自2017年3月2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宫伟签订借条一份,借条约定被告宫伟向原告借款19093.89元,用于偿还车贷,还款时间为2017年3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宫伟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罗娜娜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宫伟、罗娜娜缺席,且在法定期限内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宫伟与被告罗娜娜于2009年8月14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17年2月1日,被告宫伟向原告隋安宇借款19093.89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隋安宇现金19093.89元借款期限30天即2017年2月1日到2017年3月1日前还清借款人宫伟2017年2月1日”,被告宫伟收到借款本金后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隋安宇现金19093.89元2017年2月1日借款人:宫伟”。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向两被告追索借款未果,遂状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婚姻关系登记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宫伟向原告借款19093.89元有借条、收条在案为凭,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093.89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宫伟未按期还款,原告要求被告自2017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娜娜与被告宫伟系夫妻关系,本次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宫伟与原告明确约定为其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除外情形,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鉴于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宫伟、罗娜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隋安宇借款本金19093.89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由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9元,由被告宫伟、罗娜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 程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沛优(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