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7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冬梅与深圳市万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冬梅,深圳市万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70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冬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贵群,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万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法定代表人:潘高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静莹。上诉人刘冬梅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万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科酒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均认可的事实,刘冬梅入职深圳万科酒店公司后,被派往深圳万科酒店公司的关联企业深圳市浪骑游艇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骑游艇会)工作,刘冬梅的劳动报酬仍由深圳万科酒店公司发放。刘冬梅在本案中主张,其在浪骑游艇会工作期间存在销售业绩提成28800元,该款应由深圳万科酒店公司予以支付,刘冬梅在一、二审期间均提供了相关的证据用以证明。深圳万科酒店公司对刘冬梅有关业绩提成的主张及相关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与其无关。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往其关联企业工作,劳动者与该关联企业之间虽不必然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劳动者在该关联企业的工作业绩影响到劳动者报酬的支付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又对业绩情况存在争议时,应通知该关联企业参加案件的诉讼,以便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据此,一审法院未通知浪骑游艇会参加本案的诉讼,属遗漏当事人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冼 朝 暾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媛媛(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