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炳祥与马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祥,马伟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02民初2203号原告:周炳祥,男,汉族,1952年11月8日出生,住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猛,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伟建,男,汉族,1958年5月2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原告周炳祥诉被告马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伟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借款10000元。2、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12月12日,被告因购房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书写欠条一份。但之后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原告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马伟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12日,被告马伟建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写下欠条,载明“今借现金10000元整,2005年借,2005.12.12,2010.3.5,马伟建”。本院认为:被告于2005年12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当日写下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马伟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并默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判决如下: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马伟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