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叶美燕、郑长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美燕,郑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叶美燕,女,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退休职工,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郑长明,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美燕与被执行人郑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赣1124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叶美燕于2017年3月16日向铅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房产所有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叶美燕与被执行人郑长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长明于2017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叶美燕给付执行标的款共计人民币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正刚审判员 詹润鸿审判员 余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梦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