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书宽、河北固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书宽,河北固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岳文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再3号原审原告:李书宽,男,1963年9月1日生,汉族。原审被告:河北固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城北东城工业区内渠北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岳文利。原审被告:岳文利,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原审原告李书宽与原审被告河北固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岳文利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冀0109民初3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冀0109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调解书确有错误,裁定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李书宽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李书宽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6)冀0109民初3004号民事调解书。原审案件受理费8970元,由原审原告李书宽负担。审判长 李丽珍审判员 朱永博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改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