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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改玲与姚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改玲,姚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张改玲,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洛滨镇马湖村14组。被执行人姚东红,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洛滨镇马庄村2组。张改玲与姚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0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案款40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6600元、执行费59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东红外出不知去向,经查询,银行账户无存款,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兴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