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禾信用社与邓锦翔、郑茶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禾信用社,邓锦翔,郑茶连,潘传祥,邓益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386号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禾信用社,住所地:武平县大禾乡村北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51385757T。法定代表人:周群兴,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春,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福建省武平县,系该信用社职员。被告:邓锦翔,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郑茶连(系邓锦翔妻子),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潘传祥,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邓益锦,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禾信用社与被告邓锦翔、郑茶连、潘传祥、邓益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禾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禾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兰利华人民陪审员 王晓梅人民陪审员 钟晓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发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