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定州市息冢镇贾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杜荣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州市息冢镇贾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杜荣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定州市息冢镇贾村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息冢镇贾村社区。法定代表人吴社平。被执行人杜荣进,男,汉族,1955年8月18日出生,住定州市。定州市息冢镇贾村社区村民委员会与杜荣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民初字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荣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定州市息冢镇贾村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荣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杜荣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定州市息冢镇贾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杜荣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定州市息冢镇贾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肖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