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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辖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熊赞、刘小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赞,刘小腊,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赞,男,197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昌北开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腊,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龙,男,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上诉人熊赞、刘小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1民初14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将本案所涉桩基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南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工程所在地是江西省鄱阳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一般管辖,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刘小腊住所地为南昌县阳光丽景花园,属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南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治国审判员  熊达和审判员  彭 岚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成 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