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霍高鹏与被执行人卫晓梅、杨礼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高鹏,卫晓梅,杨礼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执345号申请执行人霍高鹏,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运城市。被执行人卫晓梅,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被执行人杨礼君,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申请执行人霍高鹏与被执行人卫晓梅、杨礼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823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霍高鹏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卫晓梅、杨礼君的银行存款6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