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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7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宋艳芳与被告刘日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艳芳,刘日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7民初460号原告:宋艳芳,女,1984年3月9日生,汉族。被告:刘日国,男,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原告宋艳芳与被告刘日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宋艳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艳芳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艳芳负担。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