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7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宋艳芳与被告刘日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艳芳,刘日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7民初460号原告:宋艳芳,女,1984年3月9日生,汉族。被告:刘日国,男,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原告宋艳芳与被告刘日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宋艳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艳芳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艳芳负担。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