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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金标与林信语、林妹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774号原告:周金标,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林信语,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林妹团,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周金标与被告林信语、林妹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同年8月10日,周金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金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及公告费,由周金标负担。审 判 长  黄义钊审 判 员  陈 婉人民陪审员  林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邢淑香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