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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邵某、王某1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178号申请执行人邵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汉族,1953年3月19日生,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王某2,男,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邵某、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民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位于荣成市寻山街道牛口石村王为增名下房产归申请执行人邵某、王某1所有。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邵某书面同意将其份额统一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某1名下,为此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上述房产过户至王某1名下,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民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士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