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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执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库尔勒市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国华、新疆恒威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新疆���美静贸易有限公司、徐国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尔勒市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国华,新疆恒威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安美静贸易有限公司,徐国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3067号申请人库尔勒市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罗万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国华,男,汉族,1960年8月15日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恒威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杨国华。被执行人新疆安美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杨国华。被执行人徐国超,男,汉族,1950年12月26日生,个体,住库尔勒市。申请人库尔勒市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国华、新疆恒威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安美静贸易有限公司、徐国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新库经证字第5247号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7550000元,执行费651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李培斌名下两辆车辆、房屋手续冻结,因车辆未能扣押至法院,被执行现只有一套房屋且被抵押,现无不具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新库经证字第5247号执行证书的本���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  凤  梅审判员 周     巍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若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