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梁海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梁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被执行人:梁海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梁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2执3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