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东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东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张小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东涛,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6号雅居乐中心第1层08号商铺、第1层08号商铺之夹层、第2层01号商铺、第5层01-08单元、第6层01-05单元、第20层07单元。负责人:袁志忠,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杰,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小燕,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陈东涛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6015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东涛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与上诉人陈东涛共同签订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第十二条内容显示,“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统一由经办行与持卡人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解决: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并没有约定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故本院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陈东涛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本市天河区,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其提出其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番禺区的上诉意见,因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惟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