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武洪恩申请执行丁守忠、河南省禹州坤成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洪恩,丁守忠,河南省禹州坤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武洪恩,男,汉族,1953年3月24日生。被执行人:丁守忠,男,汉族,1954年11月6日生。被执行人:河南省禹州坤成煤矿。武洪恩申请执行丁守忠、河南省禹州坤成煤矿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作出的(2011)郑仲裁字第5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守忠、河南省禹州坤成煤矿名下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与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