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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曾秀娟诉被告蒋露梅、文万彬、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秀娟,蒋露梅,文万彬,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705号原告:曾秀娟,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跃,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被告:蒋露梅,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被告:文万彬,男,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被告: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三角路,组织机构代码72746518-3。法定代表人:文万彬,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曾秀娟诉被告蒋露梅、文万彬、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曾秀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秀娟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秀娟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曾秀娟负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