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曾秀娟诉被告蒋露梅、文万彬、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秀娟,蒋露梅,文万彬,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705号原告:曾秀娟,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跃,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被告:蒋露梅,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被告:文万彬,男,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被告: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三角路,组织机构代码72746518-3。法定代表人:文万彬,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曾秀娟诉被告蒋露梅、文万彬、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曾秀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秀娟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秀娟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曾秀娟负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