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庆涛诉李建钢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涛,李建钢,赵春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37号之一原告:刘庆涛,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李建钢,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赵春红,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刘庆涛与被告李建钢、赵春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刘庆涛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庆涛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390元,由原告刘庆涛负担。审 判 长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群 关注公众号“”